纳雍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纳雍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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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雍县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县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贵州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手册》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

2、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非学历培训机构及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机构。第四条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县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民办学

3、校设置标准按照《纳雍县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的评估许可按照《纳雍县申办民办幼儿园评估评分表(试行)》、《纳雍县申办民办小学评估评分表(试行)》、《纳雍县申办民办初中(九年一贯制)评估评分表(试行)》、《纳雍县申办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评估评分表(试行)》执行。第八条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70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非学历培训学校和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

4、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要求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主任签署意见:“符合本乡<镇、街道>教育发展规划,同意申请筹建”,主任签名,加盖公章;乡<镇、街道>领导签署意见:“符合本乡<镇、街道>教育发展规划,同意筹建”,领导签名,加盖公章)。(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联系电话。(三)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

5、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条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一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原件。(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六)办学用地使

6、用权及校(园)舍产权的有效证明(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七)办学场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证明或工程验收合格备案表。(八)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九)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需自办食堂的)。(十)纳雍县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十一)纳雍县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70(十二)民办学校全景图片、活动场地图片、玩具设施设备图片、多功能室图片、厨房图片、厕所图片、教学设备设施图片等。第十二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三)、(四)、(五)、(

7、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同意正式设立的,行文许可,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备案;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延续办学许可或许可项目变更的书面申请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情况审计报告。(三)办学用地使用权及校舍产权的有效证明、办学场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证明、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餐

8、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需自办食堂的)。(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学校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发证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校(园)长等事项的,举办者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审批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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