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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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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档金融工具列报新旧准则对比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6月20日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对应的原准则(财会[2006]3号)同时废止。 新旧准则对比如下(注:新准则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旧准则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新准则(财会
2、[2014]23号) 旧准则(财会[2006]3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
3、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第二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 (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定核算的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1、与在
4、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
5、合并》。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其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适用本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安排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但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四条相关的交易和事项以
6、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 (四)符合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定义的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后单独核算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财务担
7、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五)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中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规定。嵌入此类金融工具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但嵌入衍生工具本身是一项保险合同的,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 (六)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
8、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本准则第六章至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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