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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5年8月工资调整情况的说明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2日09:08
2、 发布部门:人事处
3、 阅读人数:344关于2015年8月工资调整情况的说明 各二级机构、各相关教职工:根据北京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统一工作部署,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于2015年7月底对学校离退休、在职人员工资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一、 在职人员(一)适用范围:2015年8月仍领取在职工资的人员;(二)工资调整区间:基本区间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上述期间内新入校、完全人事代理转编人员计发区间依据实际进入事业编制的时间确定;(三)调整说明1.按照国发文件
4、要求对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进行调整,并对上述区间内的基本工资标准差进行一次性补发;2.按照国发文件要求,增加绩效工资抵减额工资项,对应级别抵减绩效工资,并对上述区间内的绩效工资抵减额进行一次性补扣;3.因上级单位关于实施养老保险的具体文件细则尚不明确,暂以2015年4至6月期间新申报的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四险基数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扣缴基数,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为上述基数的8%,职业年金个人承担部分为上述基数的4%,并对上述区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职业年金承担部分进行预扣;4.以2014年10月为计算基点,在考虑上述基本工资标准调
5、整额(+)、绩效工资抵减额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扣款标准(-)、职业年金个人扣款标准(-)基础上,设置临时性补贴,确保经过上述工资调整后,月工资标准不降低。(注:如经过上述工资标准调整后,月应发工资变化额大于或等于100元,则不设置临时性补贴);并对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内的临时性补贴进行一次性补发;5.对于上述区间内的特殊情况,如岗位分级、薪级工资正常晋升、专技、行政职务晋升等,本次工资调整已进行考虑,采取分段计算方式。二、退休人员(一)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人员,按照国发文件要求对基本退休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对20
6、14年10月-2015年7月间的基本退休费标准差进行一次性补发;(二)2014年10月1日(含)至2015年7月31日(含)期间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两个工作步骤进行调整:1.对其2014年10月至退休当月(即仍在职期间)的工资调整,可参考在职人员调整方法进行,补发、补扣额的合计在退休费中临时性补发额中予以体现;另一方面,退休费标准仍沿用旧标准执行;2.上级单位关于养老保险的政策、细则正式出台后,会结合相关文件要求考虑是否对退休费标准进行调整。三、离休人员在2015年8月工资中,直接按国发文件要求对基本离休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对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的基本
7、离休费标准差进行一次性补发。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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