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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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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邑市外国语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昌邑市外国语学校5昌邑市外国语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防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市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安全事故)的问责处理,
2、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问责范围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校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以及相关的教职员工;或者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一)对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造成学生缺乏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发安全事故的。5(三)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玩忽职守,管理失控,引发安全事故或致事态扩大的。(四)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责任不
3、落实、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五)因“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财产失窃、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六)未能及时发现危房、危墙及其他危险设施,或明知是危房、危墙等不封停、拆除,也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整改,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七)学生接送车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负有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八)因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传染性疾病后,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九)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或
4、保管、修缮、维护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十)因组织学生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险性活动,或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等,引发安全事故的。(十一)电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顶岗操作或不按规程操作,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引发安全事故的。(十二)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落实、不妥当,导致其不良后果加重或事态扩大的。5(十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安全事故的。(十四)因瞒报、迟报、错报、漏报安全信息导致产生不良后果或致事态扩大的。
5、(十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方式:(一)限期整改;(二)约谈诫勉;(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扣除校长办学责任制考核分;(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八)调整工作岗位;(九)停职检查;(十)行政或纪律处分;(十一)免职;(十二)解聘或辞退。第四章事故的调查认定与责任追究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学校分管安全工作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是直接责任人。第六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5安全事故发生后,
6、由学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学校依据调查报告,经审核后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第七条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处理坚持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安全事故问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首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可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用限期整改、约
7、谈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方式问责;(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除校长办学责任制考核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停职检查等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可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免职、解聘或辞退等方式问责。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解聘或辞退等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或人事管理权限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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