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法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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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法制比较我国法律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有规定但是不仅条文数量少而且很不完整。只规定“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即只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加以排除。但是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件说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有的几条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尊重。为使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和完善寻找国外实践经验的支持,本章就世界几个典型的国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研究和制度现状做一番考察。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法治状况最成熟的国家之一。通过判例法发展并成熟

2、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世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最成熟的国家。美国有关的理论状况和制度实践非常值得研究和借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件舶来品,要在我国建立完整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断完善之,那么就必须研究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和理论。美国是在刑事诉讼领域首先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是该制度规则最发达的最成熟的国家。所以凡是研究该规则的文章著作,必有提涉。英国和美国虽然同为普通法系,但是在刑事诉讼领域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却有着迥然不同的规则。与美国非法证据原则排除的强硬立场相比,英国的法律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

3、否采纳警察非法获取的证据。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法官有积极主动的查明案件真实的职责,完全不同于当事人对抗下的裁判者地位,所以他们需要各种信息以做出裁判。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代表,严格奉行自由心证主义,所有证据资料都要放到法官面前并由法官依据证据资料和内心良知做出裁判。虽然法官可能接触到各种各样的证据资料,但是德国有自己的方式保证诉讼中裁判的正义性。俄罗斯法制背景纷杂,其上世纪末开始的诉讼制度改革,已全面向美国学习。其改革的经验对我国当前如火如荼进行着的审判制度改革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美国刑事诉讼领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

4、规则有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完成的。这也是一个宪法权利诉讼化的过程。主要依据有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人身住宅文件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等。在这一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方面也经过一系列变化。有宪法权利保障说,即,排除非法证据是保护公民应当享有而被破坏的宪法权利为并为其提供补救。阻遏警察违法说,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使警察的取证归于无效,可以预防和阻止警察以后再同样情况下违法作为。保证真实说,认为非

5、法取得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因为非出于自由意志,可能存在虚假。若使证据裁判不至于立于虚假之上,须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美国在理论上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或者非任意性自白和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即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处理由自白排除规则约束。警察执行逮捕搜查和扣押,须有“可成立的理由”,并要以此获得由治安法官签发的令状,除非逮捕现时犯,基于合理怀疑的拦截拍搜或者基于合法逮捕情况下的搜查和扣押(为警察和公众安全的需要而进行)。在以

6、上情形中如有不合法情形则可能构成非法证据。比如不合法逮捕所附随的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如果搜查不符合格式要件,没有合理依据,执行不合法或者扣押了搜查证上面没有列举的物品,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以自己的权益受到搜查扣押非法侵犯为由提出排除证据的动议。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得出的供述对于提供查找证据线索方向,对于联接证据链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对于破案定罪有重要作用。警察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下为得到这样的供述,可能非法取证。美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五

7、条修正案,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前有得到米兰达告知()的权利。如果警察违法规定或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获得的自白或陈述要被排除。由于美国非常重视对程序正义的保护,并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于实体正义的地位上,如果违反程序规定,比如辨认程序没有律师在场且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放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那么辨认的结果就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虽然美国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较为坚决,对程序正义对公民权利非常重视,但是在国内政治局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糟糕时期,考虑到强烈的政治和社会舆论压力联邦最高

8、法院也不得不作出让步,放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力度从而加强对犯罪的控制。正如Jamesstribopoulos所说:“联邦最高法院再把吓阻理论转化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支配性理论基础的同时,已经开始将这个有一定缺陷的学说运用于限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系统工程了。”(Jamesstribopoulos,Lessonfromthepupil:aCanadiansol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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