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影的系关警检对则规除排据证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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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包括检警关系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尽管刑事诉讼法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制度的健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将是趋势所在。那么,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后,我国检警关系将受到何种影响?  在西方国家,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是法官的职责,检

2、察机关一般不承担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但在我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某项证据收集的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将该证据予以排除。检察机关主动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彰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宪政地位,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控制能力,优化我国的检警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彰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宪政地位  从宪政定位来看,我国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检察机关存在很大差异。在其他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控诉职能,是一个公诉机关。但在我国,按照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

3、事诉讼中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而不仅仅是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与作为公诉机关的职责是不同的。作为公诉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控诉犯罪,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但是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应当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抗诉,也应当提起对被告人有利的抗诉。  要强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公正形象需要从很多方面做出努力,而确立和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是一个强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公正形象的很好的切人口。因为,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利于督促侦查机

4、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从而保障证据的真实性,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论是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还是从其在西方国家的现实运作来看,其重点都在于防止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即使牺牲对犯罪的控制也在所不惜。由此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侧重点在于保障人权。因此,如果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认真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一些经过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由于收集程序违法的证据予以排除,将有力地说明我国检察机关不仅能够履行控诉职责,而且能够承担法律监督职责,能有效实现这两种职能的有机结合,这对彰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宪政地位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  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只是公诉机关,不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对警察侦查活动的控制力度比我国大得多。在大陆法系各国,就刑事侦查而言,警察只是检察官的助手,检察扒关有权指挥警察侦查,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指令,警察必须执行。但在我国,尽管按照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是公诉机关,而且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实际上,我国检察机关对警察侦查活动的控制力度非常低,可以说,远远不及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对警察的控制力度。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活动是“游离”于公诉之外的,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指令,如要求立案、要求补充侦查等,经常推托

6、、搪塞,与此是有紧密关系的。近年,许多学者主张将我国检警关系由检警分立模式改革为检警合一模式,原因即在于此。  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以及实务运作来看,我国检警关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督范围存在盲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实际上只能对侦查机关实施的部分行为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实施的不少行为,检察机关都无法进行监督。譬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而对于与之对应的另一种情况,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能否进行监督,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监督手段不足。检察机关缺乏充分、有效的手段了解侦查活动的进展情况。实务中,即使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

7、,检察机关往往也很难知悉。三是缺乏强制力做保障。由于检察机关无权对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指令的侦查人员进行惩戒,因而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和建议,许多侦查人员都爱理不理,而检察机关对这种情况又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如据有关统计,一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18次发出通知,但公安机关就是拒不理睬。  确立和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确立和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解决以上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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