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探讨与研究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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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记、确认、监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

6、 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见证。  共有房屋,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依法应当共同申请登

7、记的房屋,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  全民所有房屋由国家授权单位申请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文件;  (三)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和依法应当核准的文件。  继承房产申请登记,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交公证文书。  登记程序和申请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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