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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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第一节基本制度概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或者某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主要是规范法院审判行为的基础性制度。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1)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2)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3)基本原则较为灵活,伸缩余地较大,其运用的程度往往不易把握和评价;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操作和评价。3第二节两审终审制

2、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4缺陷::(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2)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3)两审终审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4)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5)以审判监督制度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5四级三审制(德、日)三级三审制(美、法)西方国家为减少多审级审制所存在的弊端,立法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1)不服一审判决直接向三审法院上诉确认事实不存在争议,法律适用“飞跃上诉”(2)双方签定不上诉协议判决作出前,以书面订立并经当事人或其律师签

3、字。(3)诉额较小的不得上诉。(4)对向最高院上诉案件进行限制。6有限三审制构想(1)审理范围只能就原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提起第三审,即实体法适用错误或诉讼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2)提起条件的限制案件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第二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先前判决。(3)程序规则的限制实行律师强制代理;以书面审为原则。7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

4、立的一项制度,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它是一审终审。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小额程序的建构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但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还要通过实践加以检验。8第三节合议制度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

5、事案件,具体来讲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一些特别程序。9(一)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10不论上述哪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

6、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11(二)合议庭的外部关系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12(三)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7、(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13第四节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存废之争完善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14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

8、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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