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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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2005年4月修订)版权所属兰州商学院使用说明一、课程性质《继承法与婚姻家庭法》是属于民商法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主干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与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课程密切联系,同时本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伦理性,是与每个人都休戚相关的一门学科。二、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婚姻与继承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其中的基本原理、普遍规律和一般

2、方法,熟悉、掌握、正确理解婚姻与继承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婚姻法修改的有关情况。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三、教学内容本课程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及亲属制度,继而着重介绍并分析结婚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结婚的程序、婚姻的效力、家庭关系、离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效力、收养制度的一般原理并就实践中经常面临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讲授。第二部分首先介绍继承法的概念和中国继承立法的发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概念、

3、遗产的概念和范围,继而着重介绍并分析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处理的一般原理,并就实践中经常面临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讲授。每周3学时,共51学时五、教学方法讲授法与案例充分结合六、面向专业法学本科四、教学时数第一部分婚姻家庭法总论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教学目的]学习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的地位、概念、特点及研究对象,婚姻立法的变革等。[基本要求]让学生基本掌握我国婚姻法的历史变革,从而确立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教学要点]婚姻家

4、庭的历史性、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和展望。[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特征一、婚姻的概念:分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概念和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婚姻概念两大类。(一)婚姻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二)婚姻的其他含义二、家庭的概念(一)家庭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相法定权利、

5、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按照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为了正确理解上述概念,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就婚姻而言: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制度的确定,是出于维护两性关系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所谓“同性婚”,是不符合婚姻的本意和宗旨的。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第三,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婚姻双方构成了

6、最初的家庭关系,通过生育又产生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就家庭而言: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连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可以成为家庭关系的发生根据。第二,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而异。第三,由于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经济单位,所以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而亲属(包括某些近亲属)并非都是家庭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一种概念是广义的,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

7、式,其中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另一种概念是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有的学者则对婚姻作广义的解释,对家庭作狭义的解释。其实,作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群婚和对偶婚亦不妨称为婚姻,当时已有一系列的婚姻禁例使其与其他的两性关系相区别。但是,从原始群体到氏族公社,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家庭是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群婚制下的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以及对偶家庭等,只是对家庭一词的借用,而非家庭一词的本义。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婚姻、家庭的概念,这可能与其利用

8、摩尔根提供的历史资料有关。但是,从这一著作的名称不难看出,家庭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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