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课程《刑法学》课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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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2)刑法分论CriminalLawII主讲人:彭勃深圳大学法学院刑法学(2)案例:最近,一系列关于信访的新闻引人注目。5月1日,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开始实施;5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公安部长周永康动员部署,从5月初到9月底,全国公安系统开展持续近五个月的“大接访”活动。按照公安部发言人的说法,这次“大接访”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5月18日至7月17日,由县一级公安局长在公开场所面对面地接待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并由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负责逐案进行调查处理。第二阶段是从7月18日到8月17日,由地市级公安局长接待处理属于本级公安

2、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同时就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第三阶段是从8月18日到9月6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要负责人接待处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同时就信访人对地市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这次“大接访”特别强调一把手亲自接访,并将“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作为目标。刑法学(2)随笔:身在陋室,即使于网络信息时代,也依然孤陋寡闻。看到诸多的生命伦理科学研讨会的信息和有关转基因工程、克隆技术、安乐死等等方面的频繁大量报道,真不知今年是否如“安居年”、“人

3、权年”一样,又逢联合国的“生命伦理年”?安乐死当是传统生命伦理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刑法学(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概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2、犯罪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身体健康3、“贩卖毒品”的问题=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货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无论获利与否,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4、“运输毒品”=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非法手段运输毒品的行为。5、“制造毒品”=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炼毒品,或用化学方法加工、配置毒品。6、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4、不构成本罪7、既遂和未遂=空间特征(进入国境)+手段特征(成交)刑法学(2)案例:被告人何文东、董成章,原系香港装修工人,1991年8月9日被逮捕。1991年3月23日,贩毒分子邝荣国救济被告人董携带走私毒品16包,入住深圳名都酒店。次日,何文东驾驶小汽车来到酒店,邝指使东将车押回香港。董、何二人将毒品藏匿在汽车座位的暗格里,驾车至沙头角口岸,出境时所藏毒品被海关人员被查获。经检验,毒品为甲基苯丙胺,重31500克。一审宣判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二人不服以“偷运出境的化学原料‘洗水碱’,并非明知是毒品而走私,不构成走私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刑法学(2

5、)非法持有毒品罪①定义: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毒品管制的行为。②犯罪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制③本罪中“持有”的含义=实际占有、携带、藏有、保存或其他方式拥有④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⑤主观方面=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过失?⑥关于持有“假毒品”的行为定性=未遂/非犯罪/诈骗?⑦本罪与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的界限=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刑法学(2)强迫卖淫罪1)概念: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2)犯罪客体:复杂客体=他人人身自由权和性的不可侵犯权3)本罪中强迫的含义: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殴

6、打、伤害、捆绑或以暴力相威胁)4)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5)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者刑法学(2)传播性病罪1)概念: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2)犯罪客体:双重客体=他人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3)构成特征:①客观方面=必须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必须患有严重性病②主体=特殊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性病的人③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有证据证明曾经就医的+根据本人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的+通过其他方法证明被告明知的4)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客体,主观方面,形式。刑法学(2)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制作

7、、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1)概念: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2)客体: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活动和社会风尚3)“制作”=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印刻、洗印、摄制等方法4)“传播”=通过插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携带等方式散布、传播淫秽物品5)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牟利目的。刑法学(2)二、传播淫秽物品罪1)概念=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2)客体=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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