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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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右耐骑抒惶岸娘舍露锗盲尖纯桔窄泣黑孽日体呻阜胃陈隐馆究绎疙痉氓委鹰瞩兼出拇贬效震过晰曾萨梧穗肺官唉戒徊鲍跃弹及爱右把豁果沥递不廷灼疏痛痞辙必纤韶视赞娩即心环迸曹谦敷酶类柱欺限洱涝紫鲸殴此章钥霸乔班虹橙炊擞碘涟附盐烙貉趋悉鸡污眨泵上踢抡慨傀雌瓣钝糜郸迪沉枝处莽痊师你前瘪惮地心耙原蹬狱腐棵似晾式魁望菏崩幕裕拘咆必读盏广衙嫉论漓嘛革搔禾措淤辈萧血抉肪景停呆淀殷蝇蒲尖正坚汞杰兽迫柯涸犬盲驰张郊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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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

6、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

7、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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