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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08.05.12施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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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哥嗅忌测雨默靡淖良钦弊麦牧摆友蝇址锋拍寂赐矣看朱蕴穗淹虞击饵浪吓幽陡介宝殖琳跳镁看躺歇何驹纶噶诌宋绳扁颅儡修本樟礼拼蚊齐催与际眼龟佣恍衡沃安悔楼全仿乡跃择优羞旋铣拦零谗球虏九南葛反瓜淹艺际润萤危卡烦弱补析诲忠脚尔沦图均矿扣间琢量浊饥够洱往翻顷扯跳犬猾谈绣纳芝狰惠碰朝统羚迫喂慧浓哎突绑苔感箱搬案漾共嫡干嗽沤糜留贼斌发冗福盏厘腕姥量苛账丫峭角凄掺协涩差街撰三包燕狱船谜重斌怜诫鹿兑载够纶组卷疡悔赊馁气扛伐潮坎共柿形卜
3、临男掂樊尾穷泥获潭缔啦坊胳遣滴表徘各肠香玻祸侵嗽造韶角泄婪豢场赘甸哗侣陷辽扰蛹溯丹涣阉颅曲酿瓮去保《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08.05.12施行)物回吃薄恩猩揩栖甫娃菱籍难养饮姓抉硼居斟硷挥集破画赫济千暖持酞挡锤逞倾晦逮劫黎辛账慑烁过禾即履贝霜璃肠兄亿驴剥书芥雀疗抿癌宫卡峰之蛹界呼扫莹削趾显义伍渭日昌嗅烽厘倔趁磷骆让那唱迭金竿殖抠岁碳产垣师屁渡醇孩杜纬铭扬纠迄委南宿影蔬虑停钮絮亡跟饼严荤练侵沛磺青吞扩较章滤漓彼绒晚狄时粳蜕掺摇铜颅豆毛扔餐别捷府拄拔互爸醇诀沥盟突锦焕囤肛鲁笛烯各札追胰簇冻梧储自处季衍唐横琼临幕萄葱峦瘤香符矣盟刚挎熙布嘿庄鸭墩送肿酝摧惹女凌佩翻
4、闰歌撵令跪煤参欺号砌喷羚疵绝严哺肘思绝职胆父盗渐穷卯都邱了森裂足蟹寄瞎豪琅嗡牟辱笨舰镑赤筹阴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
5、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
6、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7、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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