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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与基础知识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武海蔚地址:石家庄市槐中路244号电话:0311-58227341法律法规与基础知识一、法律法规知识二、统计与抽样常识2一法律法规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2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冀建质[2003]第121号)3计量法4国际单位制5标准化法3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
2、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
3、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5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
4、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62河北省冀建质[2003]第121号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
5、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92河北省冀建质[2003]第121号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
6、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102河北省冀建质[2003]第121号第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
7、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八条 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接样人员应由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112河北省冀建质[2003]第121号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记录与试验报告一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第十五条 发
8、现见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其进行检验或检测,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方可进行下步施工。122河北省冀建质[2003]第121号第十六条 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其从业资格,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见证取样检验检测业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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