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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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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真作品案——张旭龙诉人民美术出版社《汤加丽写真》著作权案案件分析学生:荆宇杰史华祥案情再现涉案人员:1、张旭龙——北京盘子艺术摄影坊执行总监2、写真集出版单位——人民美术出版社案外人员:1、汤加丽——人体模特案情简介:张旭龙系专业人像摄影师,其曾为模特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艺术照片,并拥有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02年7月9日,张旭龙为汤加丽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内容是:“我授权将我与汤加丽合作拍摄的照片用于她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2002年7月15日,汤加丽以作者的名义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人民美术出版社签定了名称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的出版合同。2002年9
2、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汤加丽写真》一书。该书收录了汤加丽的个人简介,陈醉作的序,汤加丽撰写的文章——《美丽的女人无处不在》以及144幅摄影图片,其中张旭龙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136幅(三幅系重复使用)。该书定价68元,截止2003年2月已第5次印刷,实际印数已达5万余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和版权页均显示“汤加丽著”,封面内侧折页标明摄影为张旭龙,封底内侧折页载有摄影者张旭龙的简介。《汤加丽写真》一书中第17、19、24、25、26、27、33、34、37、41、44、47、50、52(两幅)、58、59、62、64、75、81、82、83、86、87、89、9
3、0、98、102、103、104、105、106、107、109、115、117、120、125页,共计39幅张旭龙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部分人体、背景或道具被剪裁。在法院审理期间,张旭龙为购买涉案图书(2册)支付136元,图片制作支付666元,聘请律师支付一审律师费5000元。人民美术出版社,自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已分七次向汤加丽支付了176000元人民币的稿酬。张旭龙向法院提交了其支付二审律师费5000元的发票一张。上述事实,有人民美术出版社提供的其与汤加丽签定的出版合同、张旭龙为汤加丽出具的授权书,张旭龙提供的《汤加丽写真》一书、37幅摄影样片、《人像杂志》20
4、02年第4期,费用支付的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主要证据呈现张旭龙为汤加丽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汤加丽写真》一书人民美术出版社与汤加丽签定的出版合同《授权书》(伪造)本人张旭龙授权将我与汤加丽合作拍摄的照片(20余组人体摄影照片)用于汤加丽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授权人:张旭龙2002年7月9日《出版合同》(伪造)甲方:汤加丽乙方:人民美术出版社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含图片、挂图)形式出版各种文字及版本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以下简称《汤加丽真》),乙方享有《汤加丽写真》书稿的专有使用权;甲方许可将《汤加丽写真》书稿与其他作品汇集在一起
5、由乙方出版,乙方享有该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并有权向第三者转让整体著作权,但转让时不得损害甲方作品的著作权益;甲方保证拥有《汤加丽写真》书稿的著作权(翻译稿、改编稿需附原作者或原出版者的授权书),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益问题,如有抄袭、盗用或在编辑、改编、翻译他人作品及在利用单位、个人收藏的美术作品编篡图书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等侵权行为,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4万元为稿酬(签合同时付2万,出书后付2万)同时支付甲方成书500本,除此其它相关费用届时商量(如宣传活动等),再版稿酬按8%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5年。此外,双方还
6、就书稿的要求、出版的时间、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问题作了约定。争议点《写真集》一书中以“汤加丽著”的方式署名是否妥当?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汇编作品原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正方(荆宇杰)认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属于汇编者享有,出版社侵犯了汇编作品原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反方(史华祥)认为:以“汤加丽著”的方式署名欠妥,但是出版社并未侵犯作品完整的权利。请各位同学发表意见!请老师点评!谢谢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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