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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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的特点1.民事诉讼证明以当事人和法官为主体。2.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具有有限性。3.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规范性。4.民事诉讼证明的结果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二)民事诉讼证明的要素民事诉讼证明的要素,是指为构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明所必需的因素。民事诉讼证明的要素,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证明手段)、证明过程等。案例:2003年某日,朱某等9位原告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起诉,诉称其在锦园饭店就餐时,在一盘即将吃完的基围虾中发现

2、一只“红头大苍蝇”,遂与店方交涉,争议过程中该饭店经理抓起盘中的异物吃了下去。原告要求饭店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盘中的异物究竟是否为“红头大苍蝇”上,在法庭上,被告方律师经审判长同意后,捧上一只托盘,里面罩着5只活的红头大苍蝇,经审判长、原告及其代理人一一过目确认后,被酒精炉加热。加热后的苍蝇通体为黑色,无一处显红。据此,被告方认为本案中不存在侵害原告人人格尊严的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这一证明过程影响,法院认为当晚盘中的异物并非是苍蝇,故判决被告赔偿原

3、告216元人民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问:本案中由被告对“盘中异物不是苍蝇”承担证明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否正确,审判结论是否合理?(三)民事诉讼证明的分类调查程序严格证明运用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并经过法律规定的证据调查程序而进行的证明。自由证明不考虑证据资格问题,且不受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约束而进行的证明。结果意义证明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能够使法院对于其事实主张的真实性达到完全确信的行为。疏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仅仅能使法院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事实大概如此的行为。(四)证据资

4、格与证明力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关系证据材料具有证据资格,即应当作为证据被采用,或大或小地具有证明力。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于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往往是同时进行审查的。证据资格证据材料能够作为证据而被采用的资格,也称为证据能力、证据的采用标准等。具有证据资格,意味着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属性,成为了证据。证明力证据由于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关联,从而能够影响法院对于待证事实的判断,这种影响作用被称为证明力,也称为证据力或证据价值。第四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含义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

5、事项。证明对象主要是事实。证明对象的确定可以遵循以下标准:1该事项对于诉讼具有法律意义。2当事人对该事项存在争议。3该事项对法官而言需要证明。二、证明对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可能成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上的事实,主要是实体法的构成要件事实。包括: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当事人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对程序法上的事实的证明,一般只需自由证明或疏明。三、免证事实(一)免证事实的含义免证事实,是指没有证明的必要,也就无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应

6、当直接作出认定的事实。这类事实在具体案件当中不会成为证明对象。(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4)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二)司法认知的事实是指法院依职权对事实主动进行认知,从而无需当事人举证的司法活动。1.众所周知的事实。2.法官在职务上应当知悉的事实。而对于另外一些事实,尽管具有相当的公知、公信度,但未必为法官所已经知悉或应当知悉,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进行司法认知:1.自然规律与定理。2.习惯、

7、地方自治法规、外国法规国际惯例。(三)自认的事实1.自认的含义自认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进行承认。有时人们还区分诉讼外的自认和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证效果的自认事实,只能是诉讼上自认的事实。2.自认成立的要件对象自认的对象是事实。利益事实对自认者不利。主张就对方主张的事实而作出的。时间自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3.自认的类别当事人声称“不知道”、“不记得”。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声称“不知道”或“不记得”的,是否被视为自认,由审判人员根据具

8、体情况斟酌决定。默示自认默示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没有进行争辩,经审判人员询问并说明法律后果之后,仍不表示承认或否认。明示自认明示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承认。4.自认的效力自认对法院和当事人都产生效力。对于自认的事实,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自认。但在对方当事人同意时,以及自认的当事人证明白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形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时,可以撤回自认。对于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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