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11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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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明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第四节举证指导、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第五节证据的审核判断第一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说(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事实(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三)经验法则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

2、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陈甲与李乙系夫妻关系,1998年11月14日他们共同向陈丙借款1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陈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借款后,陈甲、李乙已按约分三次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陈甲到法庭签收应诉材料时向法官陈述,自己于1999年2月14日、1999年5月14日、1999年8月14日分三次按月利率3

3、%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支付九个月利息后,双方已口头约定以后不用再支付利息。但在提交的答辩状及庭审中,两被告否认双方曾有约定利息及已支付九个月利息这回事,并提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因为当时头脑不清醒。    陈某向法官陈述相关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自认?彭宇案的是是非非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徐某在某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

4、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说(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己的事实,

5、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一)罗马法原则原告负举证责任;肯定某项事实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二)待证事实分类说消极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外界事实说: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主张外界事实的要负证明责任。(三)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事实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法律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

6、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四)其他学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被告称其没有撞到原告。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

7、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其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11月20日我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站等车,当时原告在我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我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我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我也跑过去帮忙;但我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我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我到派出所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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