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3213498
大小:347.50 KB
页数:47页
时间:2019-10-03
《標准化法规体系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标准化法规体系标准化法规体系是国家在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标准化规章制度以及纳入国家法律、法规要强制执行的各类标准之总和。第一节标准化法律第二节标准化法规第三节标准化规章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是在1988年12月29日,由第七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标准化法的目的标准化法的原则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2、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3、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标准的制定《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体制是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为补充的标准体制。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
4、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
5、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法律规定应制定的地方环保标准、地方卫生标准等地方标准仍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四个有利、二个保护、一个符合和三个做到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
6、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十条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的实施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7、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