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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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8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教育、感化、挽救第266条第1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第266条第1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一)分案处理制度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第269条第2款1.在刑事诉

2、讼中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2.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案处理。3.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犯人同处一个监所。PS:第266条第1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二)审理不公开制度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3、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第274条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2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三)社会调查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第268条(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4、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第275条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3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4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

5、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5条: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6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

6、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7条: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五百零四条至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

7、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第271条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2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PS: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3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

8、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2.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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