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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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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土资规〔2018〕4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有关处室,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7日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引领作用,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第四条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建立与各类主体功能区空间发展相适应的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机制,推进和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目标的实现。第二章 规划实施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需要在有条件建设区安排的,应当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不突破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可以将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未规划为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的区域,在规划期
4、内确需建设的,符合城市规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可视为有条件建设区,按本办法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八条 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乡建设项目。交通、能源、水利、国防、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必须经依法批准。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没有落实到具体地块,但已经列明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民生、环保、旅游、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预审,在项目用地报批前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落图。第十条 位于风景旅游用地区内,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旅游区规划或其他相关保护区规划,用于与旅游相关的休
5、憩、管理、文化活动和内部交通、水、电、气、热、环境、防灾等设施的建设项目,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因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需要,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市、县,根据挂钩节余指标跨县流转的数量相应调整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规划指标。节余指标跨县流转后,指标流出的市、县相应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指标流入的市、县相应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核减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增加或者减少规划指标的,实行台账管理,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者实施期内修改时据
6、实调整相关规划指标。第十二条 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在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规划调整的方式将城镇扩展边界内的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调整为城镇用地,生态用地原则上应调整为城市景观绿地。第十三条 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农产品主产区,鼓励开展土地复垦整治,允许按照规划调整方式将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条件的城镇空间腾退置换出的建设用地调整为农业用地或生态用地。第十四条 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在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移民迁出区,通过
7、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等方式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五条 对于建设用地规模已经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的地区,因区域协调发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及必需的民生项目建设需要,可以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但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废弃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复垦,抵扣增加的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建设用地总量管控要求,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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