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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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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动。第四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负总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同期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各地区、部门、行业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
3、专项规划安排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相一致。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
4、thePartymember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
5、目。(三)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安排了建设用地规模的能源和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四)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但用地面积较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难以定位的电信基站、输电线路塔基、输油(气、水)管道及其场站、阀室、航空导航站(台)、风电场机组、箱变、升压站等基础性、公益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五)零星分散、用地面积较小又符合用地标准的,且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的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六)已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
6、用等试点规划,且项目区实施规划或方案已经省政府审批的建新区范围内的用地。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
7、thePartymember(七)选址在限制建设区或禁止建设区,建设内容与土地用途区主导功能相符的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以及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遗产的各类建设项目。第十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各类用地。(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用地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规划,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预审资料一
8、并报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二)城镇村建设用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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