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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1
《违反劳动就业法规处罚案例解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違反勞動就業法規處罰案例解析報告人:黃聰明博士壹、序言一、法治社會的法感覺二、情、理、法的適用哲學三、不知法律的法律責任2貳、勞動基準法一、勞動就業原則:1、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5、§75(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42)2、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6、§753二、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2、1、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2、不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9三、資遣費:1、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3、個月者以一個月計。§172、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12條(勞工違約)或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於屆滿三年後,勞工主動終止契約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184四、勞動契約之預告終止:1、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112、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
4、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1253、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
5、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166五、工資與加班費1、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12、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223、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
6、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234、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265、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276、加班費: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32條第3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加班者),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247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1、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
7、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30(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得適當調整時間配置。)2、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363、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374、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388七、童工1、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
8、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452、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443、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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