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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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孙长福2009年9月1放射卫生防护立法经历(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起始于50年代)1、1960年国务院批准颁布《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2、1979年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联合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3、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4、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25、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6、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7、卫生

2、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9号)8、2005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颁布(国务院449号令)9、《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10、《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第46号部长令)3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第55号部长令)1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07]605号)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20

3、08年5月9日)1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35号)15、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07〕54号)4职业卫生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规范和行业操作规程基本制度特殊要求具体要求技术要求怎样执行部门规章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卫生规章

4、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目录(七章七十九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7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监管部门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8职业

5、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9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

6、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10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

7、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1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8、进行。”12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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