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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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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建设工作,根据学院章程和《学术委员会规程》,学院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第二条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学院有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的具体工作机构,并在学院和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对有关专业建设工作进行落实、检查和评价。第三条我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学院层次的专业建设委员会,二是分专业大类的二级专业建设委员会。第四条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下设三大类二级专业建设委员会。第五条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全院专业建设工作,落实专业建设工作任务与建设措施,督促、检查
2、、评价各专业建设情况。二级专业建设委员会在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成员由各系部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第七条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由人才督导培养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教师教学科研发展中心、财务装备处、招就处、实验实训中心、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八条二级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确定。二级专业建设委员会中企业或行业专家比例不低于成员总人数的30%0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学院专业
3、建设委员会的职责是:仁组织落实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和学院加强专业建设的措施。2、提出专业结构调整、新增专业、撤销专业的意见和建议。3、组织系部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制定、修改,指导新设专业开发人才培养方案。4、组织申报专业教学改革、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特色专业建设立项等专业建设的事宜。5、组织、引导系部进行专业课程改革、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申报。6、对各专业校局合作、校企合作,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工作进行检查、评比。7、对各系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意见。8、完成学院其他有关专业建设的其
4、他工作事项。第十条二级专业建设委员会接受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开展本专业大类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第四章工作方式第十一条学院专业建设委员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业建设会议,讨论专业建设有关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议,教务处组织。第十二条二级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工作安排,主动召集会议,开展工作。会议由二级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主持。第五章专业建设委员会有关待遇第十三条学院应给予专业建设委员会一定的经费投入,保证两级委员会工作正常进行。第十四条校内专任教师担
5、任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的,应根据其履职情况给予适当津贴或折合课酬补助。第十五条院外成员参加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适当的工作报酬。第十六条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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