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因特网有关的版权问题研究

与因特网有关的版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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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特网的广泛应用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也不可避免地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本文所耍探讨的是因特网上的版权问题,分析因特网的应用将在哪些方面促进版权法的发展。一、作品数字化转换行为的性质作品在因特网上传播的前提,是作品以二进制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在,即首先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所谓数字化,是指把作品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对作品进行进一步加工、存储和传输,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信息还原成文字、

2、图像、声音等。作品被转换成数字化信息后,就可以计算机互联网上传播。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是何种性质的行为,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属于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因为“数字化作品和数字化前作品之间的关系是单纯的演绎关系,它和把一件英文作品译成中文作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传统的翻译和数字化过程之间惟一的区别在于前者由人完成的,而后者是由机器完成的。”另一-种观念则认为数字化转移行为是复制,因为作品的数字化并没有产生新作者,数字化过程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的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的第三人

3、的创造性劳动。从本质上来看,作品数字化行为应定性为复制,主张“演绎”者混淆了人的语言与机器语言,而作品数字化是将人类语言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不构成翻译行为。数字化行为不包含行为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行为人对转换后的作品不享有版权,因此,演绎行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传统作品被数字化转换的过程包括两个步骤,一是把传统作品的原有形式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二是把转换出来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固定在某个载体上,这种行为实质上与录音、录像的过程相似,都属于复制,不产生新的作品。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不过是将作品的原有

4、形态进行数字转换,这种转换是机器完成的,是将传统的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语言,这种语言不是人类使用的自然语言,将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过程同以往以摄影、录音、影印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的过程没有本质区别,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数字化后的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原著作权人。作品数字化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行的行为,而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作品的数字化实质上是增加了利用作品的一种方式,没有创作成分,而且在使用时通常又通过某个技术设置装置,回复到作品原来的信息形态,其间,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并未发生变换,因此应将作品

5、的数字化及其反向过程视为复制的一个新的内容。著作权中最核心的权利是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复制权的定义是:以印刷、复制、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显然,这一定义的范围过于狭窄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将复制定义为,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从而将复制扩大到计算机程序,但没有把数字化转换列为复制形式。《伯尔尼公约》将实用艺术品和建筑艺术作品也列入复制权保护范围,规定无论以任何方式再现原作均构成复制。我国也应参照国外立法和国际条约的经验,将复制的范围

6、扩大到数字化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将“电子复制”规定在复制方式中。二、在因特网上传输作品行为的性质一般认为,把数字形式作品搭载到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向公众传播属于对作品的使用,应该在法律上肯定,把作品搭载到因特网上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1996年12月WIPO的二个新条约《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赋予作者、表演者、唱片录制者控制包括因特网在内的交互性网络传输的权利。对于这一行为的性质问题,目前争议较大,有各种主张,如主张属于发行行为、广播行为或出版行为等。WIPO认为

7、是发行行为,或公开传播同发行行为的结合。也有人主张不是发行行为,因为发行的实质是对复制本的一种处理,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而网上传输不涉及复制本的提供问题,不属于发行方式之一,应为类似于广播的公共传播行为,与有线电视传播没有本质的区别。我们认为,在因特网上传输作品应属于发行行为。发行是指为了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发行与复制有密切的关系。通过因特地网向公众传输的结果和经济影响均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无异,都是发出者采取积极措施发送,接受者最终获得复制本。在

8、因特网上,作品或其复制件通过网络送给公众,或在电子布告板上展示,即构成发行。网上传输能否被认定为版权意义上的发行,首先取决于传输中有无复制件形式,这就涉及暂吋复制的问题。所谓暂吋复制,是指作品在传输中进入计算机随机存储器中,未被永久复制,不仅会因关机、断电而消失,而且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将随时被后来进入的信息所替代。白皮书指出,“享有版权的材料进入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认为所有的网络传输是对作品一次或多次的复制。在实际判例中,美国法院认为作品一旦存储到用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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