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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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地址:XXXXXXXXXXXXXXXo联系电话:XXXXXXXXXXXX被上诉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H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o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o被上诉人:辛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H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o联系电话:XXXXXXXXXXXo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XX人民法院(2016)陕0523民初XX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

2、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XXXX年XX月XXH收到XX人民法院(2016)陕052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论理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不能服判,故此提出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认为(P12第3行至第11行):“本案中,被告XXX将分公司的资金及收益,以其个人名义开户储存并用于分公司的投资经营及个人生活开支。因被告XXX长期以来并未向总公司进行账务的申报及核算,总公司也疏于管理,有总公司财务主管贺长春在成都市锦江分局经侦大队的陈述在卷证明,对于被告XXX违反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现分公司已被注销,总公司应当对被告XXX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账务进行核算后,X

3、XX因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XXX应承担责任。”这一论理错误。①、一审判决已经认定XXX将分公司的资金及收益,以其个人名义开户储存并用于分公司的投资经营及个人生活开支,但又以总公司应当对被告XXX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账务进行核算后为前提条件,没有予以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这一论理前后相互矛盾。①、XXX用中信那曲人酒店装修款支付女朋友曾世荣购房款123614元,XXX又把中信那曲大酒店装修款40万元转给其哥辛XX。一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一系列相应证据完整证明了XXX用挪用工程款办理个人事务,至今没有能够收回,被上诉人一方没有提出有力的反驳证据。这足以认定XXX侵占分公司523614元财产的事实

4、。这一事实的认定不需要对被告XXX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账务进行核算就能确定。因此,一审没有认定XXX侵占分公司523614元财产并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是错误的。②、XXX在担任西藏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把分公司对公账户上的钱划到自己个人账户上,有的用于处理公司事务、有的用于处理个人事务,这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XXX经手的账务众多,XXX个人不公布、不说清楚这些账务,谁也弄不清楚。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西藏分公司部分资金去向,其余部分无法证明去向。法院以没有核算结果就否定己经查清的侵占事实,判决结果不能服人。③、“对被告XXX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账务进行核算后”一审法院这一认定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对

5、于上诉人主张的523614元财产的侵占事实,被告XXX、辛XX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否定上诉人的主张。关于XXX的账务,上诉人有一部分能证明、有一部分没有证据证明,但不能因为个别账务不能查清或整个账务没有核算就否认已经查明的账务,这样逻辑推理错误。①、一审认为:“因被告XXX长期以来并未向总公司进行账务的申报及核算,总公司也疏于管理,有总公司财务主管贺长春在成都市锦江分局经侦大队的陈述在卷证明”这一论理错误。1、2007年4月1日,被告XXX在XXXX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责任书上签名,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对分公司的管理,无论在安全制度、财务制度、人员配备、公司经营管理上都作岀了规定,并且付

6、诸实施。一审认为总公司也疏于管理是错误的。2、XXX作为分公司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管理运营公司,负起自己的责任,总公司的管理责任不能成为免除XXX侵占公司财产、过错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理市。二、一审认为(P12第11行至倒数第9行):“虽然总公司代替分公司履行部分债务,但西藏分公司目前亦存在部分的债权,故对被告XXX在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因违反规定为公司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目前无法确认。”这一论理错误①、“公司代替分公司履行部分债务”这本身已经是XXX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分公司如有能力偿还,就不会出现执行总公司财产,西藏分公司没有能力偿还,损失己经成为事

7、实。这已经是不争执的事实。②、以“西藏分公司目前亦存在部分的债权”抵顶、混淆总公司损失是错误的。西藏分公司目前亦存在部分债权,具体讲就是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689033.13元债权,这一债权时隔8年至今分文未能收回,同样说明XXX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他本人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却用这一损失来抵顶总公司损失论理错误、逻辑错误。三、一审认为(P12倒数第9行至倒数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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