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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7
《关于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指引为正确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应根据诉讼所涉及的公司与他人之间纠纷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理解与说明: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裁判指引
2、。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3、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是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当以侵权股东或董事为被告时,极有可能岀现被告为多人及多处住所的情形,因此,代表诉讼的管辖不宜适用一般的“被告住所地”或“侵权发生地”管辖原则,而应借鉴日本商法的规定,确定为专属管辖,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也可以限制企图干扰公司经营的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起草的《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第八部分“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见附录)及《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4、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六部分“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见附录)中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原则应理解为专属管辖,排除了被告住所地管辖的适用。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而且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
5、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地就是公司住所地。如果出现公司住所搬迁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形,导致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实际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实际所在地作为公司住所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外部的“他人”侵犯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此种代表诉讼的范围与公司对外诉讼的范围是相同的。如果对此种股东代表诉讼实行专属管辖,则有可能
6、出现公司为规避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规定而故意安排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情形,这对作为被告的“他人”是不公平的,且可能动摇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根基。对此种股东代表诉讼可参照诉讼所涉及的公司与“他人”之间纠纷的地域管辖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二、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理解与说明: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级别管辖的裁判指引。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所审理的实体争议是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不法侵害,这种实体争议存在于公司与作为被告的董事
7、、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之间,故应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实体争议的标的金额依法确定第一审管辖法院。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不同于解散公司诉讼,故不宜按照解散公司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县、县级市或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第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1
8、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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