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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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出去”企业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依据日期:2014-04-29来源:作者:刘晓琳“走出去"企业涉税事项的税收政策依据一、“走出去〃企业税务登记管理(-)企业“走出去〃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主要内容: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4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二)企业“走出去〃境外设立子公司税务申报管理主要内容: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境外子公司关联关系情况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一《关联关系表》、附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如果与境外子公司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还应当填报其它关联业务附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国

3、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二、“走出去〃企业税务证明管理(-)〃走出去〃企业支付境外款项的税务证明管理主要内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限定范围内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而境内机构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以

4、及境内机构支付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二)“走出去〃企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管理主要内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所辖企业和个人开具,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的部门递交

5、《〈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三、“走

6、出去〃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一)〃走出去"企业向境外投资允许出口退税的项目范围主要内容「走岀去〃企业向境外投资允许出口退税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实物投资出境项目、境外独资或与外方合资开发项目等。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岀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

7、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二)〃走出去〃企业带岀境国产货物的出口退税主要内容:〃走出去〃企业需持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批准证书等资料,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货物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准证书等,按管辖关系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出口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

8、0引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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