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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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业务辅导最近出台的增值税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

2、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60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税务分局网站http://www.jjqgs.gov.cn/《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政策变动一、国务院对《条例》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

4、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还明确了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也不得予以抵扣。60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税务分局网站http://www.jjqgs.gov.cn/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

5、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四是明确了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一规定解决了商业企业销售购物卡的征税问题。即:纳税人销售购物卡的同时开具了销售发

6、票的,应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为销售购物卡的同时开具了发票的,其经济利益已经流入,确认收入征税符合客观性原则。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60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税务分局网站http://www.jjqgs.gov.cn/二、《实施细则》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一是进一步明确《条例》所称价外费用中不包括项目,增加了(三)(四)两项:(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7、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二是调整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60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税务分局网站http://www

8、.jjqgs.gov.cn/《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一规定将原《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仅保留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允许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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