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专升本法理学导论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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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    法理学在西方也被称为“法哲学”,在前苏联被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它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规律进行研究。法理学研究包括法的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运行论等内容。本体论通过研究法的现象和本质,揭示法的形式特征和根本属性。发展论通过研究法的起源、历史类型更替及其消亡,揭示法的一般发展规律。价值论揭示法如何满足社会关系主体即人的需求和法的作用。运行论研究法的创制、实施和实现法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揭示法律运行的一般规律。    法理学是近代社会法学自身发展和社会革命需要的产物。17-18世纪,为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需要,资

2、产阶级法理学产生;19世纪中叶,为适应世界无产阶级革命需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生。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理论学科”地位。由于法理学的许多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军提炼于其它法学学科,因此其研究结论和方法对其它法学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法理学的宏观视角有助于把人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把握法的精神实质,增强民主法治观念。同时,它亦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划清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原则界限,并据以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学习法理学应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关注当前法治实践,合理借鉴西方法理学成果。研究法理学应以辩证唯物

3、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同时注重社会调查、历史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系统研究等法理学自身的研究方法。三、本教材的编写情况    法理学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的法理学教学为两个阶段,一年级学习基础知识,高年级学习专题内容。因此教材相应分为《法理学导论》和《法理学专论》,前者侧重于法学、法律与法治基本知识的介绍和论述通说,后者着重于对法律基本原理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力求吸收国内外业已成熟的最新成果。    目前,华政的法理学课程已被列入上海市精品课程。第一章法的概念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等基本内容。重点把握:1

4、、法的特征,指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的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2、法的本质,指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3、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法的特征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上的,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

5、上的,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为了避免上述两种意义的相互混淆,习惯于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把狭义的法律称为“法律”。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1、国家创制性。法律有自己独特的产生方式,即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制定法。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2、特殊规范性。(1)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

6、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2)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所组成。3、普遍适用性。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4、国家强制性。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第二节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的概念    法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它是表面的、浅层的、相对易变的,是人们

7、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    法律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根本属性,隐藏于法的现象的背后,是法的内在的、深刻的属性,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只有靠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二、法的本质的层次论分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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