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女性劳动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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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女性劳动权的思考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女性在劳动权保障上越来越成为一个弱势群体。这表现在,市场经济使得女性在劳动问题上处于在原计划经济下从未经历过的与男性的激烈竞争中,虽然它为女性劳动提供了比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更为广阔、更为自由的空间,但同时也使很大一部分在竞争中处于弱势的女性失业、下岗或无业可就,使已就业的女性存在就业缺乏保障、就业不充分以及就业不合理等问题。  1 劳动权不平等的表现形式  1.1 就业机会性别歧视  就业机会性别歧视,是指雇主在招聘过程中,基于性别或者与性别有关

2、的结婚、生育等因素而排斥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下面的一则例子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2002年11月,在北京,一场专为女大学毕业生举办的招聘会因为邀请不到用人单位而宣告流产。当几百名女大学生带着制作精美的简历兴冲冲地赶来时,等待他们的却是一个空荡荡的场馆。活动主办方负责人说,本想为面临就业困境的女大学毕业生做一点实事,遗憾的是用人单位反映冷淡,在筹备期间,他们向全国500多家企业发出邀请函,结果明确表示愿意出席招聘会的单位不过5家,且都明确表示不愿招收女毕业生。  1.2 职业待遇性别歧视  职业待遇性别歧视,是指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3、,雇主对创造了同等价值的男女雇员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培训、晋升等方面区别对待,或者对创造了不同价值的男女雇员给予同地对待。这是职场性别歧视中最具有广泛性、普遍性且对女性平等权益的侵害较为严重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广泛性表现在对女性在职位和升迁上的歧视存在于各单位。其普遍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人们对女性职位上的劣势及升迁难现象的普遍认同感,即对这种现象的习以为常和态度上的漠视。  1.3 妇女退休年龄限制  很多用人单位对男性和女性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样,女性的退休年龄往往早于男性。现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五章第七十八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

4、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 我国女性发展障碍的原因  2.1 文化因素  从社会性别的角度看,人类历史的发展可以归结为母系制社会、父系制社会、人类两性平等的社会。中国历史上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将父权抬到了极至的地位,使得“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当今的知识女性仍然生活

5、在“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男尊女卑”思想有形无形地渗透在中国人意识的深层结构,有意无意地表现在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影响着社会对女性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对女性潜能的发挥产生很大的影响。  2.2 心理学因素  女性主义心理学家乔多罗认为男女儿童的人格形成来源于早期新生儿对关系的体验。由于性别的差异,男孩与女孩的性别认同采取不同的方式。一般“岁前的儿童多由女性照顾”而女性照顾者总是试图使女孩更像她们自己,女孩的性别认同就在她们与女性照顾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逐渐形成,女孩在母亲或女性照顾者的影响下加重了在家庭领域主内的意识。而男孩则不同,

6、女性照顾者把他们当作异性来体验,男孩在性别认同之中,自觉地把自己与女性分离,逐渐形成富有个性和防范性的自我。从服装玩具到娱乐(游戏和教育处处都有这种性别分化和塑造的烙印)。在现实生活当中,历史和现实的文化无时不在塑造着女性与男性各自不同的人格特质。传统文化强调女性具体、依附的、被动的人格特质。而对于男性,传统文化则赋予他们抽象的、独立的、主动的人格特质。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之下,使得女性的人格特质与其追求独立、成功及自我价值的实现是相互矛盾、相互分离的,这无疑给女性的发展带来障碍。  2.3 社会因素  女性初始教育水平低,使女性进入劳动力市

7、场中,处于劳动力市场的底层,缺乏就业竞争力,不适应有发展前景的职业要求。女性政治资源匮乏,在女性所从事的职业范围内,各级领导干部中,女性比例偏低,女性政治参与意识明显低于男性,政治资源匮乏。并且女性的社会关系网络狭窄,这一点与社会和其自身对自己的定位有关。  3 我国现行法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现行立法过粗,缺乏可操作性,这导致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或就业过程中的一些权利没有得到完善的、便利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保护。例如,《劳动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涉及到一些具体可供实践操作的规定,比如,如何监督、限制用人单位的

8、用人权,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如何追究责任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第二,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违宪。比如,在对男女正常退休年龄提出差别要求的同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自愿提前退休的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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