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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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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行政立法的理论根据作者:7内容提要:行政立法作为一个行政创制行为已经成为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对行政立法不同理解,本文力图运用社会发展趋势和立法成本的内容,对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索和论证。关键字:立法成本契约 行政立法已经成为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现在的理论界对行政立法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为了对本文的论述尽量不构成障碍,我们有必要对行政立法的各项要素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行政立法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和
2、不特定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是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首先,行政立法属于一种行政创制行为,在中国行政行为分为更多的细节,而法规只是作为其中的一个细节问题来处理,范围要小的多,但是无论它的范围大与小,他们所代表的价值方向都不会有什么变化。其次,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但在现实中由于社会形态的影响和人们所受到的教育形态的不同,构成了对行政立法总体方向的不同理解,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试图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上对行政立法作出一个总体的普遍的方向性认识。7作为一个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必须要具有全局性
3、和整体性因此必需的要素是:(1)起源与理论基石;(2)立法程序;(3)利益导向。这三个要素在行政立法的问题上有着其内在的联系,我们将通过对其内在联系的论证,进而找出其理论基础。 一、起源与理论基石“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动起来”,而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几乎结合在了一起,合为一体。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的初衷,立法权和行政权是相互制衡的,如果结合在一起只能会产生更大的腐败,所以在很多时候看来行政立法是历史的倒退。其实,这只是其中的一面,就
4、在我们姑且认可行政立法是历史倒退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崇尚效率,还有立法机关立法成本的增加和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门法律的立法,使得立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根本不可能把所有的立法事务都集中于一身,这样的环境下有的只是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把一部分所以把一部分的立法权交给行政机关是必要的。7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现在的行政立法所依据的还是法律上的授权立法,立法机关的特别授权立法、委任立法,其自身的职权立法并不多见,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给了行政立法以制度上的制约
5、,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授权的权力。另外,行政立法的结果并不是完全针对公民的,也有针对其自身的组织制度,错误纠正和奖惩措施,这可以看得出来在行政机关获得一些立法手段的今天,如果把行政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来看,他并没有把自己的一切欲望放置于自由,而是有着一定的约束,这不得不归功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立法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与其把行政立法看成是立法工作的历史倒退,倒不如说是在社会发展的今天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所做出的一些妥协,更确切的说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达成
6、的一个契约。二、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的普遍程序:(1)立法动议;(2)立法规划和研究;(3)通告或预告;(4)评论与公众参与;(5)公布;(6)备案、监督;(8)草案与资料服务。我们直接从行政立法程序的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这里的成本指的是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我们的目的都是使行政立法程序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达到最小化。7在这个将立法程序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达到最小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的是程序的简单化和公正。但在这其中就已经存在着这样的矛盾,既如果行政立法程序简单化,那么就很难保证公正性的存在,要保持公正就必须运用
7、较多的程序。因此要解决这个矛盾,只能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一个平衡点,但这样的平衡点在现实中是几乎不存在的,于是只能通过一种契约来达到这种平衡,以获取成本的最小化。我们再从行政立法的程序过程来看,从立法动议开始,一直到草案与资料服务,中间无不穿插着民众的监督与提议,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和公民基本上是呈现一种和谐的关系,但这并不表明他们没有矛盾可言,这只是在公民的代表机关--立法机关的授意下形成的一种关系,即程序法的作用,这里的矛盾并不明显。从另一方面来看,这里的程序法充当的只是一种社会公约的作用,一方面是公民的代
8、表机关制定的,另一方面也是行政立法机关所接受的,也就是说这两者在一起以一种无言契约的形式共同维护着行政立法的环境,并且他们在这个共同体中作为一个成员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说到底还是两者的契约在起作用。三、利益导向 “在人民行使主权的国家里,人民通过立法、司法、建立政府等来表达其公意”7。因此行政主体作为行政立法的执行者,仍然有着一般情况下的行政主体的特征,即享有行政权力,体现一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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