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本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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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的本质——“刑法法益侵害说”彭科【摘要】犯罪及其本质问题,一直就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任何一门学科,其研究出发点都应该是建立在一个科学而明晰的概念范畴基础上。出于这一理论,我们首先界定了本论的犯罪概念,在分析其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演绎出了犯罪的本质是“刑法法益侵害”这一理论,并分析了它的意义。【关键词】本质、利益、法益、危害性【全文】    论犯罪的本质  ——“刑法法益侵害说”    反罪及其本质问题,一直就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任何一门学科,其研究出发点都应该是建立在一个科学

2、而明晰的概念范畴基础上。出于这一理论,我们首先界定了本论的犯罪概念,在分析其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演绎出了犯罪的本质是“刑法法益侵害”这一理论,并分析了它的意义。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对“本质”一词所作的解释:“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人的行为或活动背后存在着种种千差万别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也是这样,其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有必要从多个层次面来研究和认识犯罪的本质。  一.概念界定  我认

3、为犯罪的概念要分开来看:区分为“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和“作为法律概念的犯罪”。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学对犯罪本质之所以出现误读,根本的认识论上的问题就在于没有明确区分“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和“作为法律概念的犯罪”。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实际上也就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功能性犯罪”或者刑事立法学所要研究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当犯罪化的“实质犯罪”,它是犯罪的“实体定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并不能自为自在地成为犯罪,只有经过国家的价值判断并在法律上确认它应受刑罚惩罚才能构成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4、。”这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就是国家刑事立法的过程。国家立法确认某一行为为犯罪的根本依据是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一旦经由立法确认,并且只能经由立法确认,这一行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特别属性,即对刑法规范的违反性。正是通过立法这一中介,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被赋予了刑法规范违反性这一属性,而成为法律上的犯罪,。此时,尽管其作为法律概念仍然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以社会危害性为刑事违法性的基础,但其与作为事实概念的犯罪以及一切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却不在于社会危害性,而在于刑事违法性。只有这一属性才反映了作为法律概念的犯罪

5、的质的规定的特殊性。因此,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当然还应从法律层面来研究,其本质属性只能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对作为法律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它有其成立的理论基础,但是超出法律的范畴去探询犯罪的本质,则将犯罪的外延无限扩大了。作为部门法学的刑法学,有其特定的理论和实践要求,不宜直接采取这种“定义实体”,因为它不利对罪与非罪的区分,不具有法律实现正义的“看得见的方式”,可能导致司法擅断。所以,我认为刑法学对犯罪概念的界说应该坚持从法律范畴出发。  现在我国主流也是传统的犯罪概念就是将危害性和法律性结合,并最终落脚于法律性的定

6、义,符合本文的界说。从这一定义出发,才能更好地把握犯罪的本质。  二.关于犯罪的本质历史上观点批判  1.神学本质观:犯罪是侵害神定的人类社会秩序,是对神意的侵犯。这种观点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荒谬性已经不用论述了。  2.阶级本质观: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和我国的主流犯罪观。认为犯罪的阶级本质就是犯罪的本质。本文后面还将详细论证这种观点的得失。  3.阶级性,社会性对立统一观:将阶级和社会双重属性结合考虑,认为阶级性之外还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性联系。有着很好的理论支持,但本人认为这种观点仍然立足于对事实意义上的

7、揭示,没有把握住犯罪——刑法——刑罚这三位一体的内在联系,作为犯罪本质的界定仍不是很科学。比如,它就无法解释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划分问题。  4.法律本质观:源于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纯粹是法律范围的事,超出法律规定,没有犯罪。作为反对封建,维护自由意志的法律学说,有其进步意义,但将法律机械化为文本的技术性规定,完全无视法的阶级性,又是不科学的。但是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出了“法益侵害说“等流派,逐渐从单纯的法律规定中跳出,将法律的违反和社会利益的侵害的结合,成为主流的犯罪

8、本质观。  本人是“法益侵害说”的观点的基础上,将它和阶级性,社会性对立统一观内在联系起来,形成犯罪是“刑法法益侵害”的本质观的。  三.“刑法法益侵害说”的理论基础  (一)“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理论的扬弃  要建立“刑法法益侵害”观就必须与过去主流的阶级本质观进行比较,进而说明它具有比阶级本质观更合理的理论支持。传统的犯罪本质观认为“犯罪——孤立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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