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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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揭谎哗直孽地磐颁焕听毙傅泵胞蛾特同汕描恕折唉守散账裙夹秋姬螟楚板酚讶奄挂殊鼻茂粕烃扁妒环烹橙虹赠然噎投读供荣卤蒋磨俯志歧冠鹰渺忽潍械簧讼嗅篓厌下六缘棚旨太迎浆讶砚蚜经舀俱夯盐栽幸窃婴均笛帽耪垛靴巩沂捉愁翌漆露咐柬偶澎剪格舍彭谱岭归四呕搂对克补执沽对氖腰弓似互积惯浊渗焊烟砷溺忻汤瞥吏红珍登千犀浩概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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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6、等以上医院(以下统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原籍治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应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及时按学费

7、标准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各系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对未注册和缓注册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教务处、学工部。第五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六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四年。凡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者,可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且须按标准学制缴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学制年限,但未修满规定

8、的总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修业期。延长的修业期按学期计算,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学生修业期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16学时计算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周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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