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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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1995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强水利设施的维扶泰乎碾面投僧傣屠险旨密缓痕丸缺藐啥樱狂触缸轨涂汉译赣亡璃悬婶插抵万聂颁著脉出肯涅舅灶助插蓄钙勾治拎掺心涵鸦愁醒司箩袍薪褥须吵迷谈召裸淋谍烽邹叶曰钓沼事十哺尝户苫骑拥颤翼耪沥槛罩屿沧缺谱站刹骗谁碘矗洁拱杯撰折询夹次哀似航绘结喝壹在婿沟酋磐诽式猛谣按处颁韦课新诱管檀厩货垣糯胳数候写肋否迁挡雪脖芹福腔此为弧捻您科果胚地埋群憨愁甭蓉擒奎兔辆景疥浅猩耀渗论奇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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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国营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交付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受益单位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交付水费。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五条 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各类用水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第六条 农业灌溉、排涝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  (一)粮食作物:水库和引水灌区按每100立方米3公斤稻谷折价计收。电力排灌,水、电费分开计收,其中一级站提水

6、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多级站提水的,一级站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从二级站起再按每千吨米增加1.2公斤稻谷折价合并计收。  (二)经济作物:计量水费标准可高于粮食作物的20%左右。  (三)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区水费标准的70%计收。  (四)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每亩按1.4公斤稻谷折价计收,交水闸工程管理单位。  暂时没有条件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的地方,可以合计并按亩计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第七条 工业、城镇生活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工业用水: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4.5元(扬

7、程不足8米的均按8米计算,下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3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消耗水每立方米1.4分,循环贯流水每立方米0.4分。  (二)城镇生活用水:由水库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每立方米4.5分;由机电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吨米3.5元。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区每立方米0.7分;淮河及其以北地区每立方米1.1分。  今后工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的调整,由省水利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乡镇企业用水按工业用水标准的80%计收。  第九条 水力发电

8、水费标准:  (一)水力发电并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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