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制度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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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  撤销权的法理探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

2、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  撤销

3、权是一项实体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

4、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并不必然会发生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债务人处分财产但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谓其行为有害于债权。所以债务人仅有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但对于债权的受偿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不发生撤销权问题。再者,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仅以现存的债权受到的损害为限

5、,对于尚未发生的债权,不存在危害债权的可能性。故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应当以债权成立后所为行为为限。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呢?笔者认为,应当以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后的清偿能力之维持与否作为判断的基准,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而又有不能清偿其所负担的全部债权的情形发生,应当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或者消极增加债务,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有害于债权。  2.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

6、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需注意的是,上述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某项权利存续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内,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属于不变期间。“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确定的“知道”,而“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就可以推定为“知道”。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成立和生效,或者该行为根本无效

7、,或者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债权人就不必行使撤销权。只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成立并且发生效力,其行为的相对人才可依法保有所取得的利益,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法律上才构成减少,债权人的利益才开始有受到损害的危险,债权人也才有寻求法律救济的理由。  4.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使其增加,故债务人拒绝受领利益或拒绝对其有利的承诺,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  (二)主观要件  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本文按债务人行为的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在有偿的

8、情况下,除了前述的客观要件外,还应具备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受益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危害债权的行为。其行为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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