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ID:43095583

大小:38.51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9-27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_第1页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_第2页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_第3页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_第4页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日期:1997-3-13执行日期:1997-3-1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系指:公民为10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00元以上。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

2、人、案件调查人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被行政机关认为其行为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承办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第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第四条行政机关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拟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五条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在听证中法律地位平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

3、制度;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第六条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的受理机关。受委托执罚的组织实施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受理听证的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听证。第七条听证活动由听证员主持进行。听证员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1至3人担任。法制人员不足3人的,由听证受理机关负责人指定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补充。听证员为多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其中1人为首席听证员,主持整个听证活动。第八条听证员履行下列职权:(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按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二)

4、就案件的事实、行政处罚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三)通知证人和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决定证人作证,决定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第九条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第十条听证员、听证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身参与案件调查的;(二)与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是近亲属的;(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

5、,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一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二)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四)放弃听证;(五)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第十二条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二)遵守听证纪律;(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申辩并举证;(四)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三条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二)同当事人进行质证。第十四条案件调查人员承担下

6、列义务:(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二)遵守听证纪律;(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四)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受理听证的行政机关;(五)行政机关名称和发出日期。第十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行政机关提出。除因

7、不可抗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当事人放弃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径行作出处罚决定。第十七条听证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听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7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

8、等注意事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