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三编-中国反垄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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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经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采取广义说。三类被调整的行为垄断行为:经营者自己或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生产的独占或控制。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

2、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本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代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心的转移--从单纯保护竞争者利益到竞争者、消费者利益并重。立法目的及趋势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修订稿中,在“经营者”的后面还增加了“消费者”。这意味着该法保护主体范围的扩大。现实中,经营者之间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增加此规定意味着,一旦再发生此

3、类事件,消费者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依据该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主体范围扩大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1、首先,在反垄断法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为一种目标价值,并非直接保护,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利益则呈现由间接保护向直接保护转化的趋势。2、其次,反垄断法考虑消费者利益,是从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提高消费者福利和消费者剩余的角度出发,,而非以直接保护个体消费者的利益为己任。与反垄断法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3、最后,在保护环节上,反垄断法为事先防范和间接保障,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事后性救济。三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有些国家和地区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立法,如澳大利亚的《公平交易法》就是一部融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一身的法律。由此可见,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必定拥有很多共通之处。具体来说:1、两者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2、两者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都属于广义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只是在不同层级的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中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1、一般主体:经营者2、特殊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具体条款: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一般条款:《反不

5、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公平竞争权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该款同时又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也要“依照其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质检、物价、卫生、文化部门等也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权。执法主体修订稿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

6、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这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明确地授予了工商部门。修订稿不但统一了执法主体,也使得执法尺度统一,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具体法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一)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

7、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3、擅自使用的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是指经营者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4、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行为和伪造产地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信息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足以使人误解”这个“损害事实”构成条件的发生。“引人误解”应掌握两个判断标准:(1)这里的“人”指一般消费者。(2)一般消

8、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从客观结果看,只要存在着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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