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第三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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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同法【学习目的】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种类。理解合同的内容及形式、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熟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掌握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内容、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掌握要约合同生效的要件和生效时间、表见代理制度,掌握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定情形及其处理。了解合同的履行原则,掌握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掌握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概念和设定。理解合同的变更

2、,掌握合同的转让的形式和条件,掌握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情形。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掌握免责事由和违约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也称为契约或协议,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

3、和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和从合同三、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也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既包括合同成立,又包括了缔约方相互接触协商的动态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

4、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成立的过程。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

5、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

6、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1)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作出2)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二)承诺承诺的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承诺作出的方式1、承诺成立的条件3.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

7、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以案说法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

8、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解题要点:乙单位不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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