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林口启智学校公务车辆暨驾驶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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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林口啟智學校公務車輛暨駕駛管理規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會議通過一、依據: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二、目的:為節省能源、有效管制車輛使用、保護駕駛身心健康與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範。三、說明:(一)本校所有公務車輛,由總務處統籌調派、保養及派員駕駛。(二)每日公務車輛執行公務時應按核定路線行駛行駛路線及停靠站,由事務組規定,非規。定之停靠站。不准中途停車。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隨時駛返指定之車庫或車場地點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三)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用公務車時,必須填寫派車單,請提前廿四小時申請之,所屬主管簽章後,由總務處主管核准始能使用,臨時或緊

2、急用車者例外,非因公務不得申請派車。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派車單(如附表一)。(四)公務車申請使用,一般僅限於大台北、桃園地區,其他地區特殊公務須經校長核准後始派用之。(五)其他機關借用車輛非經校長批准不得借出,所需油料及駕駛差旅費均由借用機關自行負擔。(六)駕駛應憑派車單開車,除緊急情況外。無派車單不得開車,否則所耗油料不予核銷。如發生意外事故由駕駛自行負責並追究責任。(七)公務車輛使用前應於發車時間至少十分鐘以前備車於指定位置,並作駕駛前安全檢查項目(如附件二),用畢後駕駛應作好一級保養及機件檢查(如附件三)。(八)公務車需用油料應根據耗油標準及行駛里程從嚴核發,

3、杜絕浪費。(九)各種車輛保管人、應經常注意車輛之維護,如要修理時,應向事務組提出汽車請修單申請,核准後始得送修。但隨車保養工具應具備,並善加使用。(十)各車輛行駛五千公里應送保養廠商實施定期保養乙次。(十一)車輛管理人員每日應將汽車派車單內行經地點、里程表號碼、里程表記錄及檢查油料等事項詳加審核登記。杜絕油料浪費。(十二)公務車保管人經常負責保養。其應注意事項如下:1、經常擦洗並保持車輛內外清潔。2、每日檢查引擎、煞車、鍊條及車軸有無鬆動現象。3、電瓶、喇叭、車燈、方向燈、煞車燈須完整。4、車胎氣壓,須保持正常。5、各部分螺絲,須隨時旋緊。(十三)汽車肇事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4、辦法之規定處理。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迅作下列之處理。1、保持現場,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儘速報告轄區警察機關。2、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並應即予撤除。3、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並書面紀錄呈核。4、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現場後方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5、車輛肇事,若僅為財物或輕微傷害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無須報告警察機關。(十四)駕駛人應培養良好生活習慣,貫徹力行。其規定事項如下:1、早睡早起,準時上班。2、儀容保持整潔。3、不酗酒,不賭博。4、愛惜公物,保持環境清潔。5、遵守禮貌,熱誠服務。(十五)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1、保養成績不良者。2、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與任務者。3、違反交通規則者。4、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受損毀者。5、私用公車者。6、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者。7、盜賣零件或油料者。8、不聽指揮者。(十六)駕駛人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公物,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否則不予發給離職證明。四、駕駛人之管理,除依本規範規定外,並按工友管理之規定辦理。五、本規範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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