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3062810
大小:46.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9-26
《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市区普通中学素质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各普通中学。第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休学、复学、退学、死亡、毕业、奖励、处分等学籍管理事项。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通初
2、中学制为3年,即初一年级、初二年级、初三年级。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初中入学办法)初中实行按学区就近免试入学,公办中学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自招收学生。第七条(报到注册)新生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星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
3、自动放弃学籍资格。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时送被监护的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后开始注册,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或考籍号,建立学籍档案。初中新生学籍档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包括学籍簿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高中新生学籍档案根据省教育厅规范要求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包括学籍簿和录取单,无学籍的学生不能进行会考注册。学籍全市(包括所辖县、市)统一规范使用,实行信息化管理。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和其它救助,
4、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第八条(班级学额)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56人,初中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60人以内。第四章转学第九条(适用对象)因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市迁往所辖县、市;或所辖县、市迁回本市)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学生。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市区范围内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确有特殊困难须转学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允许转入同类学校。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休学期间学生不予转学。市区毕业年级学生不允许转学。第
5、十条(申请时限)市内申请转学手续当日办理,所辖县(市)转学手续1周内办理,外省市转学手续一般在15日内办理。寒暑假期间学籍停办,开学1周后按正常时间办理。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转学首先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接收学校准转证明,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办理。所辖县(市)的学生转学须经当地教育局核准,再到市教育局审批。准转手续办理后,到原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带学籍簿及相关档案资料到市教育局审批。所辖县(市)的学生转学手续须经当地教育局核准,再到市教育局审批。高中学生转学,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第十二条(学校责任)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
6、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和学籍簿。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可按提供的学制证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严格控制大班额,热点初中转学须经教育局主管领导审批。第五章借读第十二条(适用对象)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本区域户籍、但具备在本市本区域普通中学就读条件的学生或本市户籍,由于条件所限,在外省市就读的学生。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借读申请人所在学校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事宜,教育行政部
7、门备案。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第十五条(申请时限)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第十六条(相关待遇)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凭家长务工证明和居住地证明在指定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在本市借读的初中学生,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在本市借读的高中学生,可参加全省统一会考,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在外借读的本市户籍的高中学生,凡未参加我市统一中考,转学按择校生办理。借读生在借读学校
8、交借读费,在原学校交保留学籍费。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七条(考核评价要求)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综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