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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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金业。中国合营者包括中国的公司、金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与外国合营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中请设立合营企业应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将中请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各方正式进行谈判,在此基础上签订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协议、合同和章程是合营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所谓合营金业I办议是指,合营各方对

2、设立合营金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所谓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所谓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而订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内容发生抵触吋,以合同规定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不订立合营协议,只订立合同和章程。(二)设立审批和登记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即受托机关)。属于受托机关批准的合营企业有下列两类:一是投

3、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屮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二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不论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还是受托部门批准,一律rti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合营企业的设立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金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屮请Z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发给营业执照,合营企业即告成立。合营企业的组织开工与注册资本(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小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不能采用其他的组织形

4、式,合营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各方认缴的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岀资比例不低于25%,特殊情况下需耍低于该比例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耍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少于投资总额的,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通过借贷来弥补其并额,因此,投资总额等于注册资木加上企业借款。关于注册资木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

5、年3月1口公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来执行。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一)出资方式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基本相同,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是对于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出资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作出了特殊的要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肯定是中方合营者。(二)出资期限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屮可以规定一次性岀资,也可以规定分期出资,如果是一次性出资的,合营各方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Z日起的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合营各方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口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

6、口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出资的,视为合营金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rfl企业登记机关会同审批机关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岀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批准证书。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逾期未缴付或缴清的,视违约方放弃对合营企业合同中的一切权力,自动退出合营企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

7、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丁3人。萤事名额参照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合营各方按照协商确定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经合营者委托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其产生方式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为董事长,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合营金业章程规定。(二)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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