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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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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罗县河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级河长巡查工作,确保河长履职尽责到位,实现河道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确保河湖生命健康,结合河长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的河长巡查是指县级河长、乡级河长以及村级河(段)长对辖区内重点河湖和责任河段开展的常规巡查与专项巡查。常规巡查指按照本制度规定,根据全年河长制工作安排要求的巡查频次和巡查内容而定期组织开展的河湖巡查;专项巡查指针对河湖某个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或群众监督举报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的河湖巡查。第二条 河长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河湖现场巡查,及时发现
2、各类侵占水域岸线、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河湖水环境和水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处理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三条县、乡两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巡查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河湖巡查,督导、协调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河长负责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指导、协调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下级河长巡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就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协调各责任单位处理解决。乡级河长负责对本辖区内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县级河长或县河长办。村级河长要积极协助乡级河长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侵占和破坏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
3、告乡级河长。第五条 县、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河长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对未按规定开展巡查的要采取督促、通报、约谈等措施,监督其整改到位。第三章 巡查频次第六条 河湖巡查采取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 县级河长对责任河湖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对责任河湖巡查半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县、乡、村三级河长每次巡查要覆盖责任范围内全河段。第四章 巡查内容第八条 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1.河湖岸上岸下保洁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垃圾漂浮物。2.是否存在涉河湖违建和其他侵占河湖岸线问题;是否
4、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和水质监测设施等现象;是否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选矿、建房、设障、堆放垃圾、弃土弃渣、堆存和排放尾矿等现象。3.沿途村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置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排放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4.是否存在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厂、服务行业等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处理设施,向河湖内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或倾倒废弃物品行为。5.是否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6.是否存在河长信息公示牌设置不规范,倾斜、破损、变形等影响公示效果和群众监督举报不畅问题。7.是否存在其他影响
5、河湖生态环境问题。8.群众举报、投诉的其他问题。9.历次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整改效果。10.下级河长履职情况。第五章巡查要求第九条 县、乡两级河长单次巡查时间需在河湖有效范围内巡查10分钟以上为有效巡河,巡查路径不能偏离责任河湖左右岸100米范围内。无效的巡查轨迹视为没有巡查。第十条县、乡村三级河长在河湖巡查时必须携带手机,并开通“河长通”APP手机终端,打开手机定位功能,巡河结束后,进行提交。未使用“河长通”APP的巡河视为没有巡查或无效巡查。第六章 问题处理第十一条 河长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研究调度,协调处理、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需上级
6、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第十二条 县级河长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要及时形成县级河长巡查问题交办单,交由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限期整改处理,并反馈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并进行督办。第十三条 县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可现场直接办理或交河长办以督办单形式处理。督办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安排专人负责填写并交办。第十四条 各河湖相关责任单位或下级河长在接到河长制办公室交办事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交办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平罗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7、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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