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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XX县住建系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县住建系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全面落实《XX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工作实施意见》(X政发(2018)28号)、《XX市住建系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制度》(X住建发(2018〕6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职,有效防治违法分包、转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制定XX县住建系统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制度。第二条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标后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局招标办、园林处、城建科、质监站、安监站、企管科、财审科等科室单
2、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标后监管工作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督查活动。第三条标后联合督查的重点范围有:(一)主要指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的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二)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发现串标行为、建设实施过程中有信访,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项目;(三)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访的项目;(四)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五)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督查的项目。第四条标后联合督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合同备案方面。是否存在施工、监理等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随意变更合同、违规签
3、订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等情况。(二)项目变更方面。是否存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备案不一致的情况,擅自变更设计、工程量、工程造价,相关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等情况。(三)履约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到位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中标项目等情况。(四)质量控制方面。是否存在关键工序、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施工等质量控制不到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擅自开工,工程进度未按计划落实等情况。(五)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及时足
4、额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计划投入使用,现场是否开展标准化工地施工,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危大工程是否按方案施工。(六)工程竣工结算方面。是否存在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未办理备案手续等情况。(七)资金拨付方面。是否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未规范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情况。第五条实行中标后约谈制度。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应对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实施约谈,明确标后监管纪律和工作责任,中标企业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现场签订标后履约和廉政承诺书
5、,就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现场人员到位考勤、执行廉政纪律等内容进行承诺,承诺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风险条款等内容,明确投标单位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的处罚条款,中标单位在合同履约阶段提出变更已备案人员的,不符合规定变更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中标单位变更相关人员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处罚条款进行处罚,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工程款。第七条本制度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
6、程师、监理员。在实施标后履约监督时,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以合同备案的人员为准。第八条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抽取评标专家对照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人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审。(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
7、现场进行管理的;(五)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六)因发包单位原因停工三个月以上的;(七)岗位人员变更注册单位的;(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确需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不得隐瞒、虚报真实情况,建设单位应充分履行调查核准职责。建设单位经核实同意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按规定向工程原合同备案部门登记变更,合同备案部门应按规定公开发布相关变更信息。第九条属于第八条(一)、(四)所列情况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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