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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本县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
2、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开发区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责。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多措并举、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和运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3、。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其所属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具体承担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事务,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卫生、市监、环保、审计、价格、住建、国土、税收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工程建后管理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卫生等部门,编制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4、组织实施。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第八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
5、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二)国家
6、、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第十二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和实际情况等,采取直管、股份制、承包、租赁、拍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模式和具体供水管理单位,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与所有权人签订经营管理协议,由按规
7、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所属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工程建后运行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可依托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管理,积极推行专业化、物业化管理模式。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权转让的,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权转让的,政府投资
8、部分的收益和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稅收、国土、经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稅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县人民政府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探索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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