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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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省学前教育条例》《XX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等级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发布机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下均指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

2、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四条(认定条件)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园行为规范,上年度年检合格,达到省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二)科学保教。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办园,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办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XX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三级幼儿园及以上要求。(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

3、度,法人产权明晰,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第五条(申报形式)实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第六条(认定程序)1.初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初步审核。2.公示。经初审的幼儿园名单应在4月初通过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教育行政部门信息栏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4、应进行复核。4.公布。复核后,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于4月底前发文认定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单,并在其官网等媒体予以公开。第七条(协议授匾)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签订《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幼儿园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幼儿园所在地乡镇(街道)备存。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就双方权利(力)义务、监督检查、陈述申辩、违约责任和撤销认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幼儿园应在园门口等醒目位置悬挂。第三章政策保障第八条(县级扶持

5、)区、县(市)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XX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X政函(2017〕23)等法规政策,落实并完善公共财政扶持奖励政策,相关补助经费要重点向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倾斜。对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经考核后,除享受民办教对其生均办园成本和收费的差额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学籍人数给予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鼓励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具体扶持补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第九条(市级扶持)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XX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X财教(2017)3号)、《XX市市管民办学校生均经费补助核评细则》和《XX市对区、县(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核评细则》(X教办〔2017)13号)等相关规定,对区、县(市)民办教育(含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进行核评,结果作为市级公共财政对区、县(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扶持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师资扶持)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组织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可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优先安排。鼓励公办等级幼儿园通过结对帮扶、双向派遣、集团化运作等形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

7、教育机构骨干教师队伍的帮扶,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第四章监督管理年组织一次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二条(日常监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保教费、政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

8、理职责,确保安全技术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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