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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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服务,努力构建“广覆盖、保质量、多元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促进我区城乡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余杭区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7〕113号)、《余杭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

2、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2017〕39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条(认定条件)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办园。经余杭区教育局审批,并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上年度年检与督导评估合格,达到省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二)规范管理。按核定规模招生。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3、,法人产权明晰,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保教费收费参照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其年收入必须符合有关要求。(三)科学保教。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办园,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第四条(申报形式)实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

4、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在当年3月15日向镇(街道)和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第五条(认定程序)1.初审。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镇(街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初步审核。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在申领办学许可证时,必须阐明是否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公示。经初审的幼儿园名单在4月初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3.复核。公示有异议的,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4.公布。复核后,由区教育局于4月底前发文认定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5、名单,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第六条(协议授匾)区教育局与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签订《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幼儿园和区教育局及幼儿园所在地镇(街道)备存。遵照前款规定的协议,就双方权利(力)义务、监督检查、陈述申辩、违约责任和撤销认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区教育局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幼儿园应在园门口等醒目位置悬挂。第三章政策保障第七条(经费扶持)对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经考核后,除享受《余杭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6、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费之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其生均办园成本和收费的差额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教育机构符合余杭区入园条件的学籍人数给予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度督导考核优秀的给予110%的补助,良好的给予105%的补助,合格的给予100%的补助,基本合格的给予50%的补助,不合格的不予补助。民办幼儿园的生均办园成本原则上参照同级公办园生均办园成本。第八条(师资扶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公办幼儿园通过结对帮扶、双向派遣、集团化运作等

7、形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骨干教师队伍的帮扶,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评定时限)区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日常监管)区教育局、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保教费、政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

8、督机制,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区教育局和属地镇街负责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园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指导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三条(风险防范)区教育局负责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针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并按相关规定监督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第十四条(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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