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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XX市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市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中办发〔2011)8号)和《XX市安监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刑事责任的意见》(X安监管(2017)36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执法人员在日常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等,对达到刑事
2、追诉标准,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并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提出移送建议,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于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24小时内进行移送。决定不批准的,执法人员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二条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参加案件讨论或书面向其咨询。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第三条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
3、所收集的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附有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及现场笔录等;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
4、定或者涉案人员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条通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线索所需的材料:1.线索通知书;2.涉案物品清单;3•相关证据材料。第六条公安机关移交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所需材料:1.案件(线索)移送(移交)书;2.涉案物品清单;3.相关证据材料。第七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向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八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承办人员要注意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
5、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第九条公安机关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决定不予立案,自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规定》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十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填写结案审批表,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我局进行行政处罚的,移送档案与行政处罚卷宗一并整理。没有附带行政处罚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档案单独整改归档。归档范围:案卷首
6、页、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相关资料(举报信、上级移送函、下级报送报告等)、相关集体讨论记录、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告知书、案件有关材料清单、案件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音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送交的相关通知、申请复议或建议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文件、结案审批表、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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