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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XX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以有效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为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督检查对象。本办法监督检查对象是指本辖区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
2、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第三条监督检查机构。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第四条监督检查内容。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职情况。(一)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职情况:1、建设项目手续的报批办理情况
3、。2、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的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前项目建设单位对中标单位相关资质、业绩、技术设备、专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准确核实,核实情况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时向区招投标中心备案。3、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安全责任制等制度情况。(1)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项目建设责任制情况。(2)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到位履职管理情况。(3)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
4、位施工过程中合同履行管理情况。对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对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进行监管;对施工合同变更按规定履行报批情况。(4)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落实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制情况。(5)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落实工程项目安全责任制情况。(6)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落实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结)算情况。(二)区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履职情况:1、对建设单位提报的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5、等资料审查情况。2、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进行监督纠正。3、严格执行操作程序、规则,严守交易秘密。4、依法处理和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争议或投诉,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三)区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职情况:1、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审查等相关制度。不得将资金交由项目建设单位代为支付,不得出具不具名支票,不得代施工单位向他人支付款项。3
6、、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超额预支或支付工程款。4、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招标文件(清单)、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对工程量变更签证、合同变更事项进行审核。5、依法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事项,并对建设单位采购情况进行监管。(四)区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职情况:1、对施工情况复杂和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隐蔽工程和土方工程进行预先测定。2、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3、按规定对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
7、财务决算进行审计。4、严格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文本、合同文本或合同变更进行审核,对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变更进行现场确认。(五)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依法组织实施审查、审核、审批等行为。第五条监督检查方式。对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必查范围,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查。每月向区政府汇报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汇报。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
8、第六条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方式,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条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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