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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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一、背景及过程2006年4月4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149号令,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2013年1月90,区法制办牵头制定并以区政府名义出台了《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3)1号),对已出让土地上的工商经营性建设审批及行为监督管理进行规范。2015年7月8日,

2、为切实规范我区临时建设行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减轻查违压力,区政府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517号),明确我区临时建设审批的适用范围、机构职责、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2016年4月27日,市编制委员会下发《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我市规划国土体制机制的通知》(深编(2016〕23号)中提出:下放部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权限,将以移交各区管理的储备土地上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权一并调整由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土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201

3、6年11月3日,市政府下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中提出: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权调整至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2017年8月7日,区政府《研究协调强区放权有关工作会议纪要》(深宝府会纪[20171216号)中要求:关于第8项“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权调整至各区承担,各区参照已出让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方式进行审批”的事权,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承接。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要

4、求和区领导指示,结合强区放权要求和我区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经验总结。二、起草依据(一)各层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1、审批管理机构:从国家层面立法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都是以规划国土部门作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管主体;如到期未拆除临时建筑,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135号)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2、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

5、七条,依土地权属,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与申请单位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135号)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

6、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3、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4、限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临时建设必须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设

7、用地只能修建层数不超过两层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5、特殊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粵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规定抢险救灾等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二)各区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比深圳市各区在强区放权政策出台后相继草拟各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其中龙华区是原关外地区最早出台文件的,其他原关外地区暂未正式出台;原关内地区罗湖正式出台,福田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各区具体规定见附表。三、具体内容(一)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未出让用地包含国有未出让和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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