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灵抗辩“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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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幽灵抗辩〃之对策研究2014-09-02刑事实务“幽灵抗辩”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控告,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辩解。“幽灵抗辩”所产生的证据法上的问题上要集中在两个方血:第一,在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的情形下,被告人是否应当同时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被告人对口己提出的有利于己的主张是否有义务举证予以证明?第二,检、法机关对于被告人的抗辩是否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幽灵抗辩”,检、法机关应为如何应对?实务中遇“幽灵抗辩”及对策第一,被告人针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

2、占有为目的”或“明知”等要素,抗辩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不明知”。这类抗辩多发生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类型中,因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如果从某个人身边或住处或特定部位发现毒品,该人必须“明知”是毒品才构成犯罪,如果该人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查获毒品犯罪时,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都会辩称“我不知道”,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并且双方都是自愿交易,不会出现特定的被害人,因此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是“明知”也十分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经常是将犯罪

3、嫌疑人抓起来又无罪释放,既起诉不了,也判不下去。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往往造成对贩毒分子的放纵。例如,在云南省某边境城市火车站,公安人员在站台上发现刚刚下车的某甲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其随身携带的皮包中藏有三包毒品,毒品外面还包裹了一层用来逃避缉毒犬嗅觉检查用的辣椒和胡椒粉。然而某甲却对此辩称:“有朋友让我帮他带几包茶叶,我不知道是毒品”。但他对所谓的“朋友”既不提供具体的住址,也不提供真实的身份。对策:针对被告人提出的“以为是朋友所带茶叶”的抗辩,检察官应当针对下列事实积极进行补充

4、举证:如被告人将毒品用辣椒和胡椒粉包裹,明显是为了躲避缉毒犬的嗅觉检查;被告人将毒品深藏于其随身携带的皮包屮间,周围用多层衣物有规则地予以缠绕,查明其知道毒品的价值;被告人下车时不从自己所在的3号车厢下车,因为3号车厢下车处有公安人员重点检查,反而绕到后面的9号车厢下车,也间接表明其知道自己携带的是违禁物品;等等。通过上述间接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被告人对其皮包小的毒品是“明知”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行为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

5、边境路段绕行出境,或者经过海关和边检查时以假报、隐匿等蒙骗手段逃避检查的。(2)采用假冒、伪装等手段逃避检查的。(3)釆用将毒品吞服、捆绑或者非常隐蔽的方式携带的。(4)受委托或者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情况的。(5)购置了制毒设备、工具、原料以及配置方案的。(6)将制造毒品的设备进行伪装,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7)毒品包装物留下的指纹与行为人指纹鉴定一致的。(8)在行为人身上、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第二:被告人针对检察官指控其犯有盗窃罪或收购赃物罪,抗辩自己持有的物品系“善意取得”。在盗窃罪以及收购赃物犯罪中,

6、除非侦查人员抓获现行犯罪;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都会辩称其所持有的物品系购买得来的,但是,对于卖主的详细情况,往往以不知情为由予以搪塞,其目的旨在利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为自己脱罪。例如,某甲骑着自己的电瓶车至市区购物,暂时将电瓶车停于路旁,待购物出来,却发现其电瓶车匕失去踪迹,于是立刻在附近找寻,不久发现某乙所骑的电瓶车正是其所遗失的电瓶车,且车身已刷上其他颜色的新漆,某甲跟踪某乙回到其住处后,立即报案将某乙杳获,但是某乙称:“我没有盗窃也没有收购赃物,该电瓶车是我在旁边的农贸市场向某丙以正常市价买得的,我并不知道是偷来

7、的”。而对于卖主某丙的具体情况,某甲则辩称此前没见过,此后也没见过。对策: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赃车系合法所得”的抗辩,检察官可根据下列间接事实进行举证,如被告人取得或持有赃车的时间、地点与该车被盗窃的时间、地点相当接近;失窃地附近10公里之内并没有被告人所声称的农贸市场;被告人有掩饰该车的迹象,如给车喷上了其他颜色的新漆;被告人有多次盗窃电瓶车的前科;等等。通过上述间接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被告人不可能是合法拥有该车。司法解释(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是赃车,但有证据证实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

8、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法规定的。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深海鱼:上述论述中“被告人有多次盗窃电瓶车的前科”不能作为推定条件之一,只能作为内心判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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